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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评标专家肖丽红“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的处理决定

来源:市水利局发布时间:2023-01-13 16:12:59访问量:


10月31日,“赣州市中心城区五江十岸防洪功能及生态修复提升工程凤岗堤工程开、评标,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技术类评标专家肖丽红,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股东为夫妻关系,未主动回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的应当更换...(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等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及《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赣发改公管〔2021〕523号)第二十条“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等有关规定。评标专家肖丽红明知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参加评标,导致评标结果无效,情节特别严重。经研究决定给予评标专家肖丽红“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的处理,对其予以解聘,移除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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