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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1年河流水域岸线、水资源保护、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水利局发布时间:2021-06-01 11:36:17访问量:


为切实加强河流水域岸线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河流水环境,经“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工作小组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2021年河流水域岸线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整治监督,进一步加强河流水域岸线管理,强化河流水域岸线利用保护和监管,有效遏制河流管理范围内违法“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丢乱弃”等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法律监督职能,强化信息共享,严厉打击各类涉河违法犯罪行为,督促依法行政,维护河流生命健康,切实保护公共利益,构建美丽、健康、幸福河。

二、整治重点

重点对全市境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进行整治,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整治和监督范围。

(一)涉及河流管理的违法行为。包括在河流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倾倒垃圾、渣土等固体废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违法建房、建设大棚、厂房,围湖造地、圈圩养殖等乱占乱建、乱围乱堵的情况等。

(二)涉及河流建设项目管理的违法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在河流上建设涉水工程、水电站或者其他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虽经批准但未按批准的建设方案修建上述工程设施。

(三)涉及水工程管理的违法行为。包括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护岸等水利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鱼塘或者非法进行畜禽养殖;进行爆破、打井、采砂(石)、取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等。

(四)其他违法行为。一是2020年10月水利部河湖保护中心暗访发现的67个问题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二是对群众通过信访、上访等渠道反映强烈的、且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的违法侵占河道的事项。

三、实施步骤

此次行动包括安排部署、排查摸底、集中整治、督查总结四个阶段,2021年3月开始,2021年12月底全面完成。

(一)安排部署阶段(3月31日前)。各地要明确工作要求、重点和任务,结合实际及本方案相关要求,制定本地区河流水域岸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工作方案要围绕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时间节点及工作措施等。

(二)排查摸底阶段(4月1日-5月10日)。各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要利用河流划界成果,结合“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工作,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内河道进行“地毯式”排查,全面排查河流突出问题,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排查出的各类问题逐一核实认定,建立问题清单(见附件),并于4月30日前报市水利局,市水利局汇总后抄送市检察院。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11日-7月31日)。各地各单位要对照问题清单,进一步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建立销号制度,确保问题清理整治到位。对一时不能按时整改到位的,需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对性质恶劣及整治推进困难的突出重点问题,可报请河长办、检察院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整治。各地各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做到边查边改,及时发现、及时清理整治和督促整改,从5月开始于每月25日前报送整治进展情况表。

(四)督查总结阶段(8月1日-11月30日)。根据各地各单位排查整治情况,市河长办、市检察院将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组织力量适时开展明察暗访、专项监督督查等。对检查发现的漏报、虚假整改等问题将予以通报,并重点督办,检查结果将作为年度考评依据。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在11月底前基本完成清理整治,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告,并于12月10日前报市水利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河流水域岸线专项整治是“清河行动”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有效措施。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河流水域岸线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落实责任,细化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共享协作,确保行动的顺利开展。

(二)严格监督执法。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排查河流水域岸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法,严格整治到位。要加强运用“双随机、一公开”行政监管平台,提高覆盖率,加强部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破坏河流环境、影响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日常管理。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河流水域岸线日常保护管理与监督检查,持续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行政监管平台数据库,切实运用监管平台提高监管效能,加快编制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注重提升河流管理水平和加强能力建设,加大爱河护河宣传力度,建立健全河流岸线管理长效机制,保障河流健康和水生态安全,守护公共利益。

联系人:市水利局建管科吴芳婷

话:0797-8996465

箱:gzsljgk@163.com

  附件:赣州市河流水域岸线专项整治行动问题清单


附件:

序号

问题清单

问题所
在流域

所在县(市、区)

详细位置

具体违法违规情况

整改措施

整改时间或进度安排

完成情况

整改结果(完成/未完成)

1

2

3

4

5

6

赣州市河流水域岸线专项整治行动问题清单
附件2:

2021年水资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河长湖长+检察长”协调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我市河湖生态健康,经“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工作小组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2021年水资源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河长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水资源监督执法力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法律监督职能,大力整治水资源管理中存在的违法问题,严厉打击涉水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充分发挥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节约、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调节引导作用,督促依法行政,确实保障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利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主要任务

严厉打击非法取水、无证取水等水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实际取水量(发电量)征收水资源费,严查各种瞒报、漏报取水量(发电量)的问题,确保水资源费应收尽收。对少缴、欠缴、拒缴水资源费的取水单位和个人进行追缴,对无取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以及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依法立案查处,开展检察公益诉讼等法律监督,进一步提高水资源领域依法行政水平。

三、实施步骤

(一)开展自查摸排(41日-510日)。各县(市、区)水利部门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监督执法问题实施全面排查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立查立改,同时对排查和检查出整改难度大的重点问题,形成重点问题清单,并于4月30日前报市水利局,市水利局汇总后抄送市检察院。重点问题清单要明确整改计划和整改措施,确保对各类水事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二)集中整治(5月11-731日)。各县(市、区)水利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跟踪销号。市水利局将根据各地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现场调研,确保问题的整改到位。各地在工作中要严格执法,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行政监管,提高覆盖率,加强行刑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实现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发现涉及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或者按规定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三)总结提高(2021年81日-831日)。各县(区、市)水利部门要及时对河湖卫士监督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进行全面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进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把机关业务部门、水资源管理单位、水政执法队伍的力量有机组合,保证执法力量能力强、业务精,确保执法行动高质量的开展。全市检察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运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助推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国家利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强化多措并举。各地对排查的问题复查核实、跟踪销号,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各地须找准突破口,优先采取责令整改、要求补缴等行政手段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屡整不改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同时,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行政监管平台机制要求,强化信息共享,多措并举,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开展监督执法工作,查处一批重点难点的案件。

(三)形成长效机制。各地要坚持边行动边总结边提高,结合平常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漏洞,系统梳理提炼联合监督执法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逐步转化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持续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行政监管平台数据库,切实运用监管平台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同时加强水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取水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取水的认识,促其形成自觉协同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监督管理的意识。

联系人:林程纭   市水利局水资源科

话:0797-896440    

箱:gzsljszk@163.com


附件3:

2021年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全面加强全市河道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确保全市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有序“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工作小组研究决定在全市河道范围内开展2021年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重要部署和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各项工作要求,紧密结合全市河湖卫士监督执法行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巩固提升河道采砂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为全道采砂合法有序、促进赣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采砂点的排查工作。对全市的采砂点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检查采砂户的作业是否符合定点、定时、定量、定船、定功率的“五定”要求,对采砂船舶的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和船员的适任证书“三证”是否齐全进行排查。

(二)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日常执法巡查力度,重点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盗采、非法囤砂、垄断操控砂石市场、恶意扰乱正常采砂秩序的行为。

(三)深挖涉砂黑恶势力。深挖采砂领域久整不治的非法砂石码头、久整不治的非法采砂点、屡查屡犯的非法采砂人员、因采砂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本应入刑但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等五个重点方面涉黑涉恶及“保护伞”线索。

(四)发挥部门协作力量,形成执法合力,及时发现移交问题线索。加强“双随机、一公开”行政监管平台的运用,推动行刑衔接,非法采砂涉嫌犯罪的,积极向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移交案件线索,形成打击涉砂犯罪的合力;对发现涉及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或者按规定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彻底解决一些长期存在的非法采砂顽疾。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4月1日-5月10日)。全市各县(市、区)水利局对辖区内河道采砂突出问题进行摸排梳理,建立问题台账,4月30日前加盖公章后报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急需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手段结合解决的河道采砂问题,可专题报送。主要包括:水利部水利厅要求限期整改的问题专项行动期间群众反映强烈或媒体曝光的有关河道采砂违法违规问题巡查摸排发现的其他突出问题市水利局汇总后及时将相关情况抄送市检察院。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的相关行政执法线索,及时通报水利局。

  (二)问题集中整治(5月11日-7月31日)。针对调查摸底阶段发现的采砂违法案件,各县(市、区)水利局、人民检察院对重点流域和区域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全面打击砂石资源非法采、运、销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督促修复生态环境。通过集中整治、全过程监管,阻断非法盗采、运输、销售、使用砂石资源的渠道。对整治推进困难的突出重点问题,可报请河长办、检察院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整治。

  (三)巩固提升(2021年8月1日至8月31日)。全市各县(市、区)水利局、人民检察院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实施情况,专项行动成果进行宣传巩固推广活动成效,构筑夯实符合全市道采砂的线索发现、信息共享、办案规范、内外协调、社会宣传等各项具体平台,切实将活动成果有效转化为助推河管理保护的长效机制。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协作机制。市县河长办、检察院、水利局定期交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共享案件线索信息,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专项行动落实。注重发挥“双随机、一公开”行政监管平台机制作用,全面提高覆盖率、公开率,切实运用监管平台加强日常监管协同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强化督导检查。市河长办、市检察院、市水利局将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查指导,及时了解掌握活动进展情况,注意发现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合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市县河长办、市检察院和市水利局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工作简报、宣传专栏等多种方式,突出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进展,突出宣传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典型案例,以及检察机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突出宣传在解决人民群众强烈反应问题方面取得的成效。对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要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布办案进展,回应社会关切问题。

  联系人:郭锐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  

话:0797-8292292    

箱:guorui000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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