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urceURL:file:///data/2023年工作/文件/市河长办文件/关于印发《赣州市2023年“清河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河办字%5B2023%5D5号).doc
为贯彻落实今年省级、市级总河湖长会议精神,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水平,建设幸福河湖。根据《江西省2023年“清河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持续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以“清洁河湖水质、清除河湖违建、清理违法行为”为重点的“清河行动”,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有实”向“有能有效”转变,努力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总遵循,科学把握和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建设幸福河湖为工作目标,全面落实涉河湖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整治妨碍水安全、侵占水岸线、污染水环境、浪费水资源、破坏水生态现象,强化行政监管,积极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完善河湖执法体制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助力打造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赣州样板”。
二、主要任务
1. 强化工业污染集中整治。推进化工行业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加大园区外化工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并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确保实现监测数据稳定有效传输。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开展初期雨水污染控制试点示范,实施化工企业“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测”。开发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不断提升,出水稳定达标。尾水排入外环境的电镀集控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主要污染物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B标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2. 强化城乡生活污水整治。统筹推进城市建成区、建制镇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持续开展城镇排水管网问题排查,推进管网错接混接漏接改造,对老旧破损雨污管网和合流制管网进行诊断修复更新。强化排水许可与接驳管理,加快消除城市建成区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各地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一纳入县域经济发展、公共服务规划,科学合理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不断推进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套衔接。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查,强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监管。健全农村黑臭水体动态管理清单,强化农村黑臭水体与农村生活、农业面源等污染协同治理。(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3. 强化城乡生活垃圾整治。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力度,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夯实生活垃圾分类硬件设施基础。坚持因地制宜,有序开展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垃圾焚烧处理能力。持续完善“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区域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因地制宜推广城乡“环卫一体化”治理模式。加大重点江河湖泊水库水域“清漂”,拉网式开展江河湖库塑料垃圾清理、转运和处置,减少存量,控制增量。(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
4. 强化河湖水域整治。积极推进河湖名录复核工作,全面完成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内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上图,加快推进水利普查外有管理任务的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及上图,抽查复核划界成果及上图工作。加快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基本完成市级负责编制的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批准印发,推进县级河湖岸线保护与规划编制审批。依法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及有关活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河湖“清四乱”三年攻坚行动,以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为重点,持续清理整治河湖“四乱”问题。强化河道采砂管理,严格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全面推行河道采砂许可电子证照,鼓励和支持规模化统一开采,依法实施采砂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河道疏浚砂利用,统筹好河道治理保护和砂石资源利用。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和执法打击,严肃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巩固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成果。(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5. 强化保护渔业资源整治。完善禁捕水域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健全多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异地协查机制,聚焦重点区域、重重点人群重点人员,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强化和规范禁捕水域垂钓管理,严厉打击违规垂钓等行为。加强全流程、全环节、全链条溯源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收购、运输、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等行为。集中治理整顿涉渔无证船舶和大马力快艇。科学开展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和渔业增殖放流活动。(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
6. 强化城市黑臭水体管理和治理。持续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问题排查整治,加快推进已排查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继续巩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水质监测,坚决杜绝出现返黑返臭现象。(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利局)
7. 强化船舶港口污染防治。深入落实船舶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联合检查制度,加强船舶污染物全链条管控,继续落实内河港口船舶生活垃圾免费接收政策。积极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联单管理电子化,促成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尽快形成“船-港-城”融合、“收集-接收-转运-处置”衔接一体的船舶污染物处理模式。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及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非法排放行为。基本完成我市内河集装箱船、滚装船、1200总吨以上干散货船和多用途船、海进江船的受电设施改造,同步实现赣江流域千吨级以上码头泊位(油气化工码头泊位除外)标准化岸电设施基本全覆盖。(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
8. 强化破坏湿地和野生动物资源整治。持续贯彻实施《湿地保护法》,依法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加快湿地保护配套制度建设。全力推进湿地修复,持续开展湿地资源运营机制创新和小微湿地建设,加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力度。强化部门合作,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健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动各地进一步完善和提升畜禽粪污处理配套设施。持续深化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推进部、省、市级示范场创建不少于5家。实施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培育壮大粪肥还田社会化服务组织,探索推行农牧结合与第三方治理模式,因地制宜发展猪-沼-果、林下经济等生态循环经济。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强化粪污处理设施运行监管,依法查处养殖污水排放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10. 强化农药化肥减量增效。深入推进化肥减量增效等项目,因地制宜推广营养诊断技术,示范推广机械施肥、水肥一体化等措施,加强配方施肥、缓控释肥料、水溶肥料等推广应用,拓宽秸秆与绿肥还田渠道,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稳定在90%以上。集成优化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模式,扶持发展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加大新型高效植保机械替代,全市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覆盖率分别稳定在50%和48%以上。聚焦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重要林产品、中药材产品等常发病虫害,完善病虫害监测预警网络,提升病虫监测预警水平。推广应用高效低毒生物农药,积极储备白僵菌等林用无公害药剂,落实高毒农药实名制购买制度,严控高毒高残农药使用行为。(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
11. 强化入河排污口整治。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落实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70%左右的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截污治污取得阶段性成效。(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
12. 强化河湖水库生态渔业整治。试点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挥“碳汇渔业”功能,实现“以渔养水、以渔保水”效益。推进池塘标准化改造,高标准创建健康养殖与生态养殖示范区。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规范养殖投入品使用,力争创建 “五大行动”骨干示范基地 20个以上。规范工厂化养殖尾水排污口设置,开展养殖尾水治理及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促进尾水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
13.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划定,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交叉检查,持续巩固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成效。开展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与问题整治。根据长江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制定我市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委)
14. 强化河湖水域治安整治工作。持续开展河湖水域治安整治,联合开展河湖水域治安专项整治行动和保护水域生态法制宣传活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明确水域治安管理机构,强化专业力量。(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各有关市级责任单位)
三、时间节点
2023年“清河行动”自7月开始,12月底结束。
1.动员部署阶段(7-8月)
市河长办牵头制定清河行动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职责分工、时间节点及工作要求等。各县(市、区)结合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本地“清河行动”方案或任务清单。
各县(市、区),市级责任单位组织专项整治行动调查摸底,梳理排查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台账,列出问题清单,梳理出的问题清单于7月25日通过江西省河湖长制河湖管理地理信息平台填报。对7月25日后发现的新问题,及时通过江西省河湖长制河湖管理地理信息平台滚动填报。
有关市级责任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方案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已经单独或联合制定了相关专项行动方案的,按照相关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其工作内容纳入“清河行动”,并于7月30日前向市河长办报送专项行动方案。
2.排查整治阶段(8-11月)
各县(市、区),有关市级责任单位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涉河湖突出问题,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加强督查督办,确保发现问题全部解决。各县(市、区)要严格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问题,列出问题清单,逐个确立整改责任人和整限期整改限时整改完成,并将整改结果,按流域梳理后,报相关河长。对市级责任单位建立问题台账实行每月一调度。对往年清河行动中发现但仍未完成整改的遗留问题,列入2023年问题清单,限时予以完成。排查整治阶段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要在查处整治同时开展损害赔偿工作。
3.总结阶段(12月)
各县(市、区)“清河行动”工作总结及问题整改结果,于12月5日前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报市河长办和市级责任单位。
市级责任单位专项行动总结及问题整改结果,于12月15日前报市河长办。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河湖长制市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清河行动”作为2023年河湖长制工作的主体内容,强化河湖长制,加强对“清河行动”的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分工,落实工作人员,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清河行动”顺利推进。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宣传部门要统筹抓好“清河行动”的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功能,开展多形式、多方位、持续深入的宣传活动,市级有关责任单位以及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积极开展“清河行动”的宣传动员,积极主动查找问题,自查自纠,坚决整治影响河湖健康的突出问题,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湖管护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促指导。市级有关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加强对“清河行动”推进情况的督促指导,对工作推进慢、实施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直至通报批评。“清河行动”实施及整改完成情况,将纳入县政府2023年度河湖长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强化工作保障。县(市、区)要持续完善各相关部门参与的河湖保护管理联合执法机制,集中开展联合执法或综合执法,确保“清河行动”取得实效。
(五)抓好长效管理。要充分发挥各级河湖长、政府和责任部门的作用,加强河湖水域日常保护管理与监督检查,加强长效制度建设,切实抓好长效管理,确保“清河行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