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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水利罚决〔2026〕1号)

来源:市水利局发布时间:2026-01-30 15:02:03访问量:
序号 当事人名称 违法行为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罚没金额(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1 济宁市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2025年12月11日,于都县某水库启闭机房施工过程中,济宁市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通过于都县某水库施工项目部,安排张某某、卢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4名架子工,从事扣件式钢管满堂模板支撑架(搭设高度6米)的搭设作业。经调查确认,上述4名作业人员在从事该高处架设作业时,均未按照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建筑架子工”或“登高架设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罚款 罚款四万元人民币 40000 2026/1/26 赣市水利罚决〔2026〕1号 2025年12月11日,于都县某水库启闭机房施工过程中,济宁市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通过于都县某水库施工项目部,安排张某某、卢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4名架子工,从事扣件式钢管满堂模板支撑架(搭设高度6米)的搭设作业。经调查确认,上述4名作业人员在从事该高处架设作业时,均未按照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建筑架子工”或“登高架设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该行为从12月9日持续至被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和《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江西省水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的通知》(赣水规范文〔2024〕3号)中附件2《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部分《违反水利安全生产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四万元人民币。
赣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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